根据新规规定,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企业,需要依照新规指引向中国证监会备案,报送备案报告、法律意见书等有关材料。
1、事前准备及备案沟通(行业主管部门审批、有关部门安全评估审查)
2、向境外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
3、证监会审批并回复相关意见,发行人提交补充材料
4、如无问题,证监会自收到材料起20个工作日办结备案并公示。
针对已获境外监管机构或者境外证券交易所同意,但未完成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企业,给予6个月过渡期。
针对已在境外发行上市的存量企业,不要求立即备案,后续如涉及再融资等备案事项时按要求备案即可。在6个月内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,仍视为存量企业。
如上述境内企业在6个月内需重新履行发行上市程序或者6个月内未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,应当按要求备案。
备案沟通机制的确立,在能够规范备案沟通行为的同时,有助于提高整体备案效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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